中新網吉林新聞4月11日電 (譚偉旗 鄒迪)近日,柳河縣人民法院中心法庭收到原告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的起訴材料,在中心法庭法官邵丹彤的主持下,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重架企業(yè)信任橋梁。
據悉,2023年6月,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天津某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某有限公司購買煅后石油焦,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約履行了原告的合同義務,支付給被告保證金及部分貨款,但天津某有限公司僅向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部分貨物,剩余貨物拒絕交付。
天津某有限公司稱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該公司貨款,要求抵扣貨款,雙方爭執(zhí)不下,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官經閱卷研判后,考慮到該案當事人均為企業(yè),為給企業(yè)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在書記員進行文書送達的同時,優(yōu)先細致研究案件材料,并與法官助理共同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與他們進行協商,引導原、被告初步達成調解意向。
在征得雙方同意后,中心法庭庭長劉淑宏與法官一起來到天津為雙方進行面對面調解,由庭長參與并指導調解工作。
調解過程中,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對解除合同沒有異議,但表示要求扣除之前欠付的貨款。法官聽取了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后,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經營狀況及被告的支付能力后,就逾期返還貨款及保證金、違約責任等問題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調解方案的細節(jié)內容。
在法官的組織下進行了多輪修改,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場簽訂調解書,約定了最終還款期限。
該案通過訴前調解的方式,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縮短了涉企案件辦理周期,降低了涉企案件訴訟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在調解書后附執(zhí)行通知,明確了負有義務當事人應當按期履行全部義務,為調解結果的順利實現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展現了該院在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方面的重要作用,為構建和諧營商環(huán)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日,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返還貨款,當天將一面錦旗送到該院,激動地將錦旗交到該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國長虹的手中。
該案中,法官主動出擊,秉持能動司法理念,不僅高效成功化解了糾紛,也保障了企業(yè)生存發(fā)展的空間,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充分體現了柳河法院深入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huán)境”理念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