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4月17日電 (譚偉旗 江佰彥)近日,兩位當事人到長春市朝陽區(qū)法院民事審判庭贈送錦旗。
據悉,該案系民事審判庭受理的趙某、皮某訴某美容美體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公司解散糾紛一案。公司成立一段時間后,因經營狀態(tài)不好、股東間發(fā)生矛盾,導致公司不再經營。二原告起訴要求解散該公司并對公司進行清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條“股東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的規(guī)定。該案中各方當事人對公司解散均無異議,法官可以依據法律規(guī)定判決公司解散,對于公司清算問題,駁回起訴另行解決。
但法官考慮到案涉公司是小微企業(yè),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明確,如果按照上述司法解釋處理,勢必增加當事人的訴累。
為了實質性解決問題,辦案人在各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并查明股東的投入及支出的前提下,決定延伸調解,對公司剩余資產進行清算。
法官通過背對背、面對面的做調解工作、耐心釋法明理,并從股東之間應當珍惜友情角度,勸說當事人要相互理解、放下芥蒂。
在法官的耐心疏導下,各方當事人逐漸平復了情緒。調解過程中,法官發(fā)現公司剩余的美容美體設備和用品數量少,但種類繁多,如果對近百種公司剩余資產進行評估勢必增加當事人負擔。
為此,法官決定采用競價的方式進行調解,由二原告與第三人進行競價。最終經雙方認可,第三人王某接收剩余資產,給付原告補償。
該案開庭、調解、競價歷時四個小時,法官以“如我在訴”的心態(tài)開展調解工作,并巧用競價方式,將案件成功調解,不僅贏得了各方當事人滿意,也避免了另案起訴,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