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吉林新聞7月9日電 (譚偉旗 劉欣)近日,長春市寬城區(qū)人民法院蘭家人民法庭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
據(jù)悉,李某與王某某于2023年底確認戀愛關系,婚前雙方異地戀愛,今年2月登記結婚,李某根據(jù)風俗習慣向王某某給付彩禮,婚禮當日李某母親給付王某某改口費。王某某無陪嫁,也未給付李某改口費。領證后雙方僅共同生活13天便因矛盾一直分居,多次溝通無果后,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王某某返還彩禮、改口費、支付酒席及婚紗照花銷。
王某某同意離婚,但抗辯彩禮中包含“三金”,“三金”和改口費均是贈與,不應返還,婚禮花銷更不應支付。
法官介紹,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依據(jù)習俗向另一方給付的錢物。李某因締結婚姻向王某某給付現(xiàn)金,數(shù)額較大,即便其中包含“三金”費用,“三金”亦符合婚禮習俗中對于彩禮的一般認識,故該款項性質應認定為彩禮。
結合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及對彩禮的一般認識,改口費不宜認定為彩禮。李某向王某某給付彩禮的目的是雙方之間能夠締結婚姻、建立夫妻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wěn)定的生活狀態(tài),不宜認定為已經(jīng)形成實質意義上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故綜合考慮婚姻登記情況、彩禮金額、共同生活時間、共同花銷等因素,該院酌定由王某某返還李某部分彩禮。而婚宴酒席、婚紗照、婚慶等費用均系籌備婚禮過程中的合理花銷,不屬于彩禮性質,李某亦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實際花費數(shù)額,其要求王某某支付該項花銷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亦不符合婚禮習俗,不予支持。宣判后,雙方均息訴服判。
法條鏈接
彩禮的范圍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jù)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shù)亓曀、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shù)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shù)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祝_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shù)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jīng)濟情況以及當?shù)亓曀椎纫蛩!?/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