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樹市人民法院新立人民法庭副庭長楊洪光審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
據(jù)悉,原告張某與案外人楊某(已故)系夫妻關系,2014年,被告王某的父親王某國(已故)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楊某(已故)借款,并承諾于2020年前清償。
但2019年王某國因病去世,作為好友,楊某在其離世后并未急于要求其唯一繼承人王某還債,直到今年楊某去世,其妻子張某與孩子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多次向王某要回借款,但王某以自己未繼承遺產(chǎn)為由拒絕還款,無奈之下張某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仔細翻閱卷宗,核對證據(jù),并前往被告王某戶籍所在地進行走訪調查,發(fā)現(xiàn)王某已經(jīng)在外務工多年,承辦法官幾經(jīng)周轉后才找到了王某的聯(lián)系方式,第一時間將案件情況以及開庭時間等事宜詳細告知。
庭審中,王某以“父債子不償”為由,試圖逃避責任,更聲稱因為父親未留遺產(chǎn),所以自己無需承擔債務。
承辦法官就此情況,化身普法講師,耐心細致地向王某闡述債權與債務繼承的法律規(guī)定,深入淺出地剖析了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讓王某認識到自身作為遺產(chǎn)繼承人的法律責任,王某也當庭表示愿意服從判決結果。
經(jīng)該院審理,王某國(已故)在楊某(已故)處借款,二人均已去世,楊某的繼承人即原告要求王某國的繼承人王某在繼承王某國遺產(chǎn)范圍內償還借款及利息,有事實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雖然王某表示未繼承王某國的遺產(chǎn),但王某系王某國的唯一合法繼承人,其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是其法定義務。
綜上所述,該院依法判決被告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償還借款至此,案件圓滿結束。(譚偉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