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2月24日電 (譚偉旗 宋京澤)近日,一次借款引發(fā)的三起案件,在柳河縣人民法院孤山子法庭調解員的調解下得到了有效化解,及時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悉,這三起案件的當事人均為關某某與吉林某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其中兩件為民間借貸糾紛,一件為追償權糾紛。
經查明,2009年至2014年期間,李某與郭某共同經營吉林某生態(tài)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因需要經營資金,二人共同向關某某借款用于公司運營。借款到期后,李某仍未給付借款,于是關某某將吉林某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及李某訴至法庭。
這三起案件中,關某某均起訴吉林某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但調解員認為,本案還涉及到李某的前合伙人郭某,如果只調節(jié)關某某與李某的糾紛,后續(xù)李某與郭某二合伙人之間還會發(fā)生后續(xù)糾紛導致訴訟。
于是調解員多次與郭某進行溝通,將其所應負擔的責任進行告知,并通知郭某到法庭,就此筆欠款一并進行調解。
法庭工作人員與三方當事人溝通后,調解員將三起案件綜合在一起進行調解。調解員不斷在三方當事人之間協商、調解。
最終三方約定:李某于2028年12月30日前分期償還關某借款;關某于2025年12月25日前分期償還關某借款;如二人未按約定履行還款,則變?yōu)槎肆⒓磧斶以上借款份額。
訴前調解的便捷、高效,實現了快立、快審、快結,縮短了訴訟時間,此案中,調解員認真研究案情,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考慮,將案件合并調解,努力在“案結事了”上下功夫,為當事人省去了不必要的后續(xù)訴訟。(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