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6月13日電(譚偉旗 邵文博)近日,家住柳河鎮(zhèn)的徐某將自己的兒子和前兒媳婦告上了法庭,究竟是什么原因讓徐某與自己的兒子和前兒媳對簿公堂呢?
原來,徐某的兒子和前兒媳于2014年6月離婚,離婚協(xié)議約定婚生女小夢由男方撫養(yǎng),離婚后二人便各奔東西。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徐某肩負起照顧孫女的重擔,同時,孫女的日常開支如醫(yī)療、生活學習等費用,徐某也一并承擔。
多年來,徐某出錢又出力,自己辛苦付出卻沒有回報,于是徐大娘訴至柳河縣人民法院中心法庭,要求二人給付這幾年的“帶孫費”。
結合原告遞交的訴狀,該院中心法庭法官了解大致案情后,迅速組織庭審。庭審時雙方爭執(zhí)不下,孩子母親辯稱自己身體不好,經濟能力實在有限,而徐某也是淚水漣漣,訴說著這么多年的辛苦。見此情形,法官覺得此事還是有調解的余地,畢竟法理易清,親情卻難斷。于是在庭審結束后,法官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法官和書記員在言語和情感上的“輪番轟炸”,二人的心底防線徹底崩潰了。最終,二被告與徐某自愿達成協(xié)議,二被告于今年11月11日給付徐大娘從2014年6月至2026年小夢滿18周歲止的撫養(yǎng)費用,并表示以后會盡可能多陪伴孩子、關心孩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guī)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并無當然的法定撫養(yǎng)義務。若父母在具備撫養(yǎng)能力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而將該義務“轉嫁”給老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由老人實際撫養(yǎng)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時,老人可依法向孩子的父母主張相應的撫養(yǎng)費。
撫養(yǎng)孩子是父母應盡的義務,父母離婚本就會對孩子幼小心靈造成創(chuàng)傷,作為父母要多關心孩子的生活、學習,注重引導孩子的心理健康,不應該讓拖欠的撫養(yǎng)費影響骨肉親情。(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