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2月22日電 (譚偉旗 陳晰)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犯搶奪罪案件。
據(jù)悉,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多次借款未還,因對被害人討債行為心生不滿,遂前往被害人家中與其發(fā)生肢體沖突,王某某在打斗結束離開時公然將被害人的金項鏈拿走,后王某某將項鏈賣出,并將錢款用于個人花銷。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奪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搶奪罪。被告人認罪悔罰,主動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可從輕處罰。遂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介紹,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此點上搶奪罪與搶劫罪不同;搶奪罪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搶奪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
至于搶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例如為了自己享有而搶奪,為了幫別人而搶奪,不管犯罪的動機如何等。只要行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奪罪的主觀要件。(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