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11月7日電 (譚偉旗 李大華)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
據悉,閆某娜于2021年11月通過某房產中介得知于某娟出賣位于德惠市某小區(qū)某房屋,當日雙方商定價款,閆某娜于當日將定金轉賬給某房產中介,該房產中介工作人員于同日將此款轉賬給于某娟。
次日,雙方未能簽署買賣協(xié)議,之后,雙方就案涉房屋一直未形成買賣關系,于某娟收受的定金也一直未返還閆某娜。雙方就定金返還事項產生分歧,遂訴至法院。
該院裁判,閆某娜與于某娟未就案涉房屋未達成買賣關系,于某娟所收受的定金應當返還。至于雙方互相指責對方違約一節(jié),因雙方均沒有提供明確有效的證據支持各自的主張,故該院對閆某娜要求于某娟雙倍返還定金的主張及于某娟不同意返還定金的主張均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該院作出如下判決:于某娟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閆某娜定金。
法官介紹,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房屋買賣合同中,是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定金來保障合同能夠正常履行。如果因買房原因導致合同沒有簽訂的,可以要求退回定金,而且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反之因為買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未簽訂,則不能要求退還定金。(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