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吉林新聞10月15日電 (譚偉旗 王迪)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途中,遇到不明物體,躲避不及產(chǎn)生碰撞,致使車輛受損,車主的損失由誰來承擔?近日,長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據(jù)悉,原告李某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時,車輛底部突然撞上不明物體,導致車輛冒煙,李某當即將車輛停在路邊,并撥打了報警電話,交警部門出具了事故證明。此次事故導致李某的車輛受損并支出了修理費。李某訴至法院,請求高速公路管理方賠償損失。
該院審理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形成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作為公共服務產(chǎn)品提供者,高速公路公司負有保證高速公路安全、通暢的義務,不能依約履行該義務時,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最終,該院判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賠償李某的車輛維修款項。
法官介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該案屬合同糾紛,非侵權糾紛,民法典對違約責任采取無過錯原則,不因為違約方的無過錯而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即使管理方已按照國家規(guī)定履行路況巡視義務,亦只能認定其履行了行政規(guī)范的義務,其履行法定巡視義務,并非法定或約定的免除民事責任條件,因此高速管理公司應承擔李某的損失。(完)